被告怎么更换法院
被告通常不能单方面更换法院,法院的管辖权是由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决定的,而不是由当事人随意选择或变更的,以下是相关法律原则和常见情况说明:
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
- 地域管辖: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(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2条)。
- 合同纠纷:可由合同履行地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(《民事诉讼法》第35条)。
- 侵权纠纷: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(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9条)。
被告如何“更换法院”?
被告若认为原受理法院无管辖权,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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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管辖权异议
-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(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),向法院书面申请管辖权异议。
- 法院审查后裁定是否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(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30条)。
注意:异议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管辖依据,如被告住所地不在该法院辖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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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移送
若法院发现自身无管辖权,会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(《民事诉讼法》第36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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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
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,可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(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31条)。
被告主动换法院的情形(需符合法定条件)
- 协议管辖: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特定法院管辖(如原告所在地法院),被告可主张按约定执行。
- 级别管辖错误:如基层法院受理了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(如标的额超500万),被告可提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。
注意事项
- 不得滥用权利:若被告恶意拖延诉讼(如虚构管辖连接点),法院可能驳回异议并罚款(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5条)。
- 证据支持:提出异议需提供证据(如户籍证明、合同约定等)。
被告无法自行更换法院,但可通过合法程序(管辖权异议)促使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,建议咨询专业律师,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策略。









